洗衣机在保修期内连修3次无法正常使用,根据“三包”规定厂方应负责调换。可从去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至今,姚先生家的“三星”洗衣机换不成、退不得,至今还在家里“抢地盘”。更让姚先生无奈的是,“三星”如今打起“太极拳”,真不知道何时才能“讨个说法”。
家住浦江世博家园的姚先生于2006年9月购买了一台三星牌WD-B1255S洗衣机,可使用没多久,洗衣机的电脑主板老是死机,洗衣机经常洗到一半就“罢工”。2006年10月、去年1月和4月,姚先生曾先后3次报修。没想到,去年9月,这台洗衣机的老毛病又犯了。
姚先生根据“三包”规定要求三星公司调换洗衣机,却遭到了拒绝。对方的理由是,姚先生手中虽然有3次修理记录,但维修记录上的洗衣机串号与消费者现有的洗衣机串号不符。“可明明是同一台洗衣机,怎么会老母鸡变鸭了呢?”姚先生只能将诉状送到了市消保委。
去年12月7日,市消保委召集双方开协调会。会上,消费者与三星公司达成一致,约定第二天由公司派人上门查看,如确认为同一台洗衣机,则由三星公司调换。12月18日,三星公司告知市消保委,经查看符合换货条件,将择日为消费者换货。
原以为就此了结,没想到换货又生变故。姚先生随后被告知,他所购买的同型号的洗衣机已经无货。经协商,姚先生同意换其他型号的洗衣机,博乐体育并贴补差价。没想到,姚先生选择的两种机型,对方又表示“无货”或者不再生产。
既然无货可换,姚先生要求对方退货。三星公司答应了,却表示要按标准收取折旧费。这回姚先生不同意了:“他们无货可换,又不是我们消费者的过错,没理由让我们支付折旧费!”
谈判至此,姚先生突然发现自己似乎成了“不受欢迎”的人。譬如,姚先生每次用公司电话或自己的手机拨打对方维修电话,始终没人接听;借用别人的电话打去,可一报大名,对方又打起“太极拳”。
对此,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咨询部副部长范强指出,厂家同意换货却没有同类商品更换的情况下,没有理由收取退货折旧费。“三星”公司应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说法。